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54號原 告 京華汽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鐘容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雙成間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訴之聲明第一項前段所載車牌號碼000-00號牌照二面之價值,再加上訴之聲明第一項後段請求之金額新臺幣18,870元,作為本件訴訟標的之總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