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2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62號原 告 鐘禹強兼訴訟代理 彭玉珠人上列原告與被告鐘禹鎵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竹市○○段○○○○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二、提出門牌號碼新竹市○○路○○○巷○○號房屋之稅籍證明資料。

三、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以及上開土地之面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請求權利範圍之價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調解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17-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