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62號原 告 鐘禹強兼訴訟代理 彭玉珠人上列原告與被告鐘禹鎵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竹市○○段○○○○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二、提出門牌號碼新竹市○○路○○○巷○○號房屋之稅籍證明資料。
三、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以及上開土地之面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請求權利範圍之價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調解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