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06號原 告 何知學法定代理人 何根權法定代理人 鄭維儀訴訟代理人 何知行上列原告與被告溫心素食即賴淑霖間返還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竹市○○段○○○○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全部登記謄本(姓名完整版)。
二、提出門牌號碼新竹市○區○○○路○○號1樓房屋之稅籍證明資料。
三、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以及上開土地之面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請求權利範圍之價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調解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