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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3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37號原 告 莊采綾原 告 莊雪玉上列原告與被告嘉新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份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玖拾貳萬玖仟陸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零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裁判案由:確認股份存在
裁判日期:2018-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