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45號原 告 賴景煌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參萬壹仟貳佰柒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