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號原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𣱣寶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簽約金,曾聲請對被告鍾文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伍萬柒仟玖佰貳拾壹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繳調解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