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2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2號原 告 邱子睿上列原告與被告呂間修繕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玖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裁判案由:修繕房屋等
裁判日期:2017-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