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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3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5號原 告 魏心渝上列原告與被告梁亞忠間確認租賃契約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壹仟參佰壹拾壹元;聲明第三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玖佰肆拾伍萬元;合計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仟零玖拾參萬壹仟參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捌仟貳佰柒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裁判日期:2017-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