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7號原 告 黃明華上列原告與被告柯黃琴、黃陳銀即黃天生之繼承人、黃翠雲即黃天生之繼承人、黃翠芳即黃天生之繼承人、黃翠燕即黃天生之繼承人、黃翠華即黃天生之繼承人、黃翠滿即黃天生之繼承人、黃婉婷即黃天生之繼承人、黃莉婷即黃天生之繼承人、黃柏盛即黃天生之繼承人、黃禮銘、黃明達、黃蘇月娥、黃筱青、黃韋蓉、黃鈺婷、黃俊榮、莊黃滿、黃錦霞、黃錦順間分割提存金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