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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7號原 告 法蓮寺法定代理人 陳桂英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永茂律師即陳緣妹之遺產管理人間返還資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伍拾萬玖仟捌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捌佰捌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裁判案由:返還資金等
裁判日期:2017-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