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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3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94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墊款,曾聲請對被告范秀珍、偉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葉佐源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肆萬肆仟貳佰柒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參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捌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裁判案由:給付墊款
裁判日期:2017-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