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96號原 告 黃椏檸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沛儀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損害賠償)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另請求公開道歉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合計應繳裁判費用新臺幣肆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