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號原 告 未來21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阮俊堯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離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元(訴之聲明第一、二項各参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