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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號原 告 未來21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阮俊堯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離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元(訴之聲明第一、二項各参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裁判案由:遷離房屋
裁判日期:2017-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