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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4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50號原 告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王永壯上列原告與被告畢士大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鄧玉立間返還廠房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肆萬肆仟肆仟参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参佰玖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裁判案由:返還廠房等
裁判日期:2017-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