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6號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保證債務,曾聲請對被告林亞萍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陸萬貳仟肆佰肆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參萬玖仟參佰參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參萬捌仟捌佰參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裁判案由:履行保證債務
裁判日期:2017-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