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03號原 告 張秋梅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淑雯間返還合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捌萬零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肆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