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16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曾聲請對被告東麗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金瑞、范庭甄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壹萬陸仟參佰壹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零伍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伍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