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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2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曾聲請對被告馮仲義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壹萬柒仟零玖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零肆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伍佰肆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裁判日期:2017-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