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60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訴訟代理人 劉東城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曾聲請對被告陳惠民、陳耀民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捌萬參仟參佰柒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貳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柒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