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34號原 告 陳俊雄上列原告與被告姜珮忻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竹縣○○鄉○○段○○○○○○○○○○○○○○○○○○○○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提出門牌號碼新竹縣○○鄉○○村○○巷00弄0號房屋之稅籍證明資料。
三、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加上上開土地以其之面積乘以公告現值,加總之金額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調解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