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6號原 告 彭國銘上列原告彭國銘與被告楊逸健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本案修繕房屋漏水所需花費之金額。
二、以前開修繕房屋漏水所需花費之金額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用,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