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9號原 告 林弘羿
林保鐘林祺茂林保淇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毓霖律師被 告 林礽權訴訟代理人 林礽成被 告 祭祀公業林次聖嘗法定代理人 林鴻鈞訴訟代理人 張馨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