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0號原 告 邱子睿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秦聿等間修繕房屋等事件,依原告補正狀擴張起訴之金額,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5,000元,應徵裁判費12,97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0,999元外,尚應補繳1,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