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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1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訴訟代理人 許紫涵相 對 人即 被 告 中湖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巫光淡訴訟代理人 黃東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本件移轉管轄法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略以:依據兩造間資訊系統主契約之約定,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以聲請移轉管轄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5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本案之言詞辯論,指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就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實體上之陳述而言,有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539 號裁定可供參酌。查本件分別於民國106 年6 月13日、7 月13日、8 月15日行言詞辯論程序,然兩造並均就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實體上陳述,此有前揭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按,參酌上開說明,本院自有管轄權,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容有誤會,其聲請自不應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裁判日期:2017-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