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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2號原 告 李融冠上列原告請求撤銷決議等事件,原告李融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所列原告有無包括潘銘燦、彭素卿、王玉燕、潘銘欽、麥朝陽、麥文富、麥朝淋等人,如有,應補正其等具狀簽名之起訴狀或其等委任原告李融冠之委任狀。

二、花園富貴社區管理委員會核准登記資料、現任管委員主任委員選任之會議記錄、修正前後之規約及欲撤銷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會議記錄、原告等人之區分所有建物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裁判案由:撤銷決議等
裁判日期:2017-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