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2號原 告 潘銘燦
彭素卿王玉燕潘銘欽麥朝陽麥文富麥朝淋兼前列七人訴訟代理人 李融冠被 告 花園富貴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顧玉香訴訟代理人 林玉鈴
朱必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1月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麥朝淋應提出其所有區分所有建物登記謄本,原告李融冠應具狀說明有何權利提起本件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訴訟,及李古秀枝並非原告,何以民事委任狀列其為委任人?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