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2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潘銘燦
彭素卿王玉燕潘銘欽麥文富被上訴人即被 告 花園富貴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顧玉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決議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3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