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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4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67號原 告 楊晴嵐訴訟代理人 謝崇浯律師被 告 岱嵐iLand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夏德殷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江慧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七年二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7 年2 月5 日以本件民事訴訟裁判,係以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字第1089號確認社區主任委員身分不存在等事件訴訟,訴外人蔡明怡是否於105 年9 月20日即遭依社區規約罷免,並自翌(21)日起即喪失被告之主任委員及管理委員之身分,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而以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惟上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7 年4月17日判決,並經最高法院以107 年度台上字第1575號裁定上訴駁回在案,全案因而終結,本件民事訴訟程序即無繼續停止之必要,自應予以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
裁判日期:2018-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