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400號
原 告 岱倫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晴嵐訴訟代理人 謝崇浯律師被 告 岱嵐iLand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曾當貴訴訟代理人 江慧敏律師
洪大明律師林珮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107年1月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提出如附表3編號1所示規約供原告閱覽及影印。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六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捌萬貳仟伍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壹、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蔡明怡,嗣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曾貴當,有新竹縣竹北市公所函附卷可稽(見卷一第47頁),並經被告法定代理人曾貴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卷一第40頁);另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楊棓淵,嗣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楊晴嵐,有經濟部函在卷可憑,並經被告法定代理人楊晴嵐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卷三第166、167頁),參諸前揭規定,均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貳、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係聲明請求「被告應提出如附表 1所示之文件供原告閱覽及影印。」;嗣於民國(下同) 106年10月16日更正為「被告應提出如附表 2所示之文件供原告閱覽及影印。」;再於同年11月15日更正為「被告應提出如附表
3 所示之文件供原告閱覽及影印。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其所為之更正,係屬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被告對此亦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揆諸首揭規定,亦應准許。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主張:
一、按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為岱嵐iLand社區住戶,並曾於105年10月底具狀向本院訴請被告交付自社區管委會成立後歷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紀錄及簽到簿、出席委託書」、「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及簽到簿、出席委託書」及成立後迄今之每月「財務收支明細」、「公共基金及管理費支出原始憑證」、「公共基金及管理費所在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須補登至最新交易日)」、「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明細」等文件供原告閱覽及影印,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946號民事事件受理。被告於該案審理時表示會讓原告及其他住戶閱覽,原告始撤回該案起訴。詎原告法定代理人依被告通知,於106年3月10日15時指派代理人到社區一樓大廳欲閱覽並影印附表1所示文件時,竟遭拒絕;嗣被告經新竹縣政府以106年10月20日府工使字第1060150429號函警告再不給閱帳冊資料將對被告裁罰後,被告始通知原告於106年11月1日到社區大樓一樓閱覽相關文件,惟尚有如附表 3所示之文件未提供原告閱覽。
三、關於105年6月18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之第一版社區規約部分,本院105年度全字第 95號保全證據事件中,曾向新竹縣竹北市公所調閱被告報備成立資料,其中即有「規約」在內。被告稱其無此份資料,顯有疑問。為此聲明:(一)被告應提出如附表 3所示之文件供原告閱覽及影印;(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貳、被告則以:
一、按「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定有明文;惟依同條例第36條第1款、第7款、第 8款及第13款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及「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為管理委員會職務之一。故於不違反該條例第35條規定下,針對該閱覽或影印之程序、時間及其相關事務之執行方法,管理委員會自得依規約之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執行,而申請閱覽影印之利害關係人亦應同受規約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拘束。
二、經查,被告社區住戶規約第30條規定,「本社區文件之保管及閱覽管理規定,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之」。被告亦已依規約規定,制定本社區「文件之保管及閱覽管理辦法」,復依該規定第2條第4項第 1款之規定,利害關係人應檢附下列書表向管理委員會提出文件閱覽或影印之申請:1.公寓大廈文件閱覽影印申請表2.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資格證明,或檢附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證明,先予敘明。
三、原告於106年8月31日依本社區文件保管及閱覽管理辦法填載之「文件閱覽/影印申請表」後,被告已於同年11月1日依被告之社區文件清單,將文件正本提供予原告之代理人張瑞真完成閱覽、複製。至於附表3編號1所示之規約,因當時召開會議之起造人即原告並未提供予被告;另附表 3編號2至5所示之會計憑證、財務報表等,因同年11月15日才會編列完成;又附表3編號6所示之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因被告未曾召開此等會議,故均無法提供等語。
四、綜上所述,原告提起本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參、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原告為岱嵐iLand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
(二)原告曾於105年9月8日寄發存證信函予被告,要求於105年9月10日10時閱覽岱嵐iLand社區之會計帳簿等,被告於105年9月9日收受上開存證信函後,向原告表示因尚未公告105年8月財務報表等,故無資料可供閱覽。
(三)原告另於105年9月12日寄發存證信函予被告,要求於同年9月14日10時閱覽岱嵐iLAND社區之會計帳簿等,被告於105年9月13日收受上開存證信函後,要求原告依社區訂定文件保管及閱覽管理辦法填載文件閱覽 /影印申請表辦理閱覽。
(四)原告於105年10月27日提出之文件閱覽/影印申請表辦理閱覽文件之申請,被告於105年11月17日以iLand函字第0000000-000-0號函副本請原告補齊缺漏之資料再行申請。
(五)原證2至11形式真正。
(六)被證1至7形式真正。
肆、雙方爭點整理如下:原告請求被告應提出如附表 3所示之文件供原告閱覽及影印,有無理由?
伍、法院之判斷:
一、按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定有明文。又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參閱民事訴訟法第2章第3節訴訟參加及行政程序法第 174條),是前開條文雖未對利害關係人予以定義,然原告既為區分所有權人,其應屬利害關係人,要無疑義。
二、次查,雖被告辯稱如附表3編號1所示之規約,因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起造人即原告並未提供予被告,故被告無法提出供原告閱覽云云。然查,依本院105年度全字第 95號保全證據事件中向新竹縣竹北市公所函調之有關岱嵐iLand社區向新竹縣竹北市公所申請成立報備資料顯示,岱嵐iLand社區管理委員會申請報備時,係由被告之原法定代理人蔡明怡為之,且申請報備時所提供之資料即包含有「岱嵐iLan
d 住戶規約」(見卷三第77頁以下),可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人即原告確已將如附表3編號1所示之規約交付予被告,否則被告岱嵐 iLand社區管理委員會又如何據以向新竹縣竹北市公所申請成立報備,應認該規約係被告保管中,從而,原告訴請被告提出該規約供原告閱覽影印,即屬有理。
三、另查,關於如附表3編號2至5所示之106月10月份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部分,原告既自承其係於106年11月1日至社區大樓一樓閱覽無著,本院以為該日為10月結束後之第一日,依通常經驗判斷,前揭資料均尚待被告整理計算與製作,實難強求被告於該日即應提出此部分資料,是原告於該日無法閱得,應與常理無違,亦不可歸責於被告,是原告請求被告應提出此部分資料部分,尚難認有理由。
四、末查,關於如附表3編號6所示之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部分,被告自始均否認曾召開此等會議,參以原告亦未提出何事證以釋明或證明確有此等會議之召開,是既無法認定被告曾召開此等會議,原告訴請被告提出,即難認有理由。
五、綜上,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提出如附表3編號1所示規約供原告閱覽及影印,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其餘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為宣告假執行,經核與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宣告。至原告敗訴部分,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