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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5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53號原 告 鄭金池訴訟代理人 鄭嘉釧被 告 鄭榮棟訴訟代理人 徐錦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骨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6日裁定限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335元,該項裁定已於106年7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又原告雖就前開裁定提起抗告,惟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抗字第1066號裁定駁回其抗告,並已確定在案。據此,原告應於其抗告之聲請遭駁回確定後,依本院前開裁定所命於5日內繳納裁判費,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該裁定及本院民事科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謝淑敏

裁判案由:返還骨灰等
裁判日期:2017-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