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7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新竹小城管理委會法定代理人 鄭雅齡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楊士逸上列確認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