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20號原 告 杜曉君訴訟代理人 林志沛被 告 豐葉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衍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4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22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
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6 年5 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