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38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訴訟代理人 黃志銘被 告 泉發國際工程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峻愷(原姓名吳宗憲)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106年11月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關於「新臺幣陸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陸拾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應准原告之聲請,更正原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