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802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802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訴訟代理人 蔡易道

陳敬文被 告 元朗茶餐廳有限公司被 告 兼法定代理人 黃正維被 告 張玉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106年12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柒萬零陸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106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7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緣被告元朗茶餐廳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5年10月5日,邀同被告黃正維、張玉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約定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3.68%(目前合計年利率1.06%+3.68%=4.74%)機動計息,並約定應按月繳納本息,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等全部一次清償,並按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 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則按約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

(二)被告元朗茶餐廳有限公司借款後,僅繳息至 106年8月5日,其後原應於 106年9月5日再次繳納,然被告即未再依約繳納,尚欠本金 1,070,684元,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依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三、證據:提出借據、約定書、個別商議條款、簡易資料查詢表、交易明細表、放款利率查詢表為證。

貳、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法院之判斷: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個別商議條款、簡易資料查詢表、交易明細表、放款利率查詢表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陳述,亦均未以書狀表示意見,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為真實。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73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消費借款、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裁判日期:2018-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