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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9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54號原 告 譚予淇訴訟代理人 陳由銓律師被 告 陳克宗

林鴻綸張詠智(原名張世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3月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裁判日期:2018-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