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9號原 告 莊碧珠
莊綉麗上2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江政峰律師
參 加 人 莊沛晴
莊緁螢上2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黨苴睿律師複 代 理人 張雯俐律師被 告 莊瑞慶訴訟代理人 江慧敏律師複 代 理人 張智程律師被 告 莊瑞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0月11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家事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蕙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