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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重家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9號原 告 莊碧珠

莊綉麗上2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江政峰律師

參 加 人 莊沛晴

莊緁螢上2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黨苴睿律師複 代 理人 張雯俐律師被 告 莊瑞慶訴訟代理人 江慧敏律師複 代 理人 張智程律師被 告 莊瑞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0月11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家事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蕙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裁判案由:請求特留分
裁判日期:2018-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