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重家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9號原 告 莊碧珠

莊綉麗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江政峰律師被 告 莊瑞慶訴訟代理人 江慧敏律師被 告 莊瑞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特留分事件,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就附表所示土地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訴訟代理人於本院107年1月8日當庭言詞聲請:本案迄今已進行半年多,被告莊瑞慶始提出告知訴訟之聲請,為免被告於訴訟期間私下處分系爭不動產,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聲請裁定許可就起訴狀附表三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被告莊瑞慶訴訟代理人則表示由法院依法審酌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基於繼承關係之特留分請求,就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之附表所示土地應各可取得特留分1/14等情,業據原告於本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9號案件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代筆遺囑、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以為釋明之方法,聲請人就本案請求釋明已完足,不另命供擔保許可本件聲請,併予敘明。

四、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蕙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裁判案由:請求特留分
裁判日期:2018-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