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9號上 訴 人
即被 告 莊瑞慶訴訟代理人 江慧敏律師複代理人 張智程律師上列上訴人莊瑞慶與被上訴人莊碧珠、莊綉麗等人間請求特留分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106年度重家訴字第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原審之訴駁回」等語,而原判決認被上訴人受侵害之特留分數額各為新臺幣(下同)1236萬3604元,命上訴人應按特留分比例塗銷土地登記並移轉予被上訴人,並應分別給付兩名被上訴人各121萬4601元,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236萬3604元,應徵收第二審上訴費用18萬128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蕙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