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74號原 告 鄢大凱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江慧敏律師複代理人 張智程律師被 告 鍾宜蓁
鍾志淇鍾宇涵劉德彬劉春達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律師複代理人 邱懷祖律師被 告 劉金英
劉春旺○ ○ ○ 號5樓之7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律師
邱懷祖律師被 告 古鎮瑀(原名古熾霖即古劉秀鳳之繼承人)
劉品筠劉宣莉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丁黃芝被 告 蔡蘭芳
劉玄淇劉玄淋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德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