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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119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119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訴訟代理人 林協泰被 告 宇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翰鴻被 告 郭繼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仟零肆拾貳萬壹仟伍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叁佰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兩造間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4條之約定,兩造間因本件債務涉訟時,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約定書影本在卷足證。

從而,兩造間既以文書合意定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對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宇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鄭翰鴻、郭繼汾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宇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邀同被告鄭翰鴻、郭繼汾為連帶保證人,就被告宇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契約金融商品交易及特約商店交易,以新臺幣259,500, 000元為限額,與債務人即被告宇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連帶償還責任。嗣被告宇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先後於99年6月17日、104年3月17日、105年3月18日、105年3月18日、105年3月18日、105年10月24日、105年10月27日分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1,600萬元、1,900萬元、500萬元、500萬元、1,900萬元、3,913,386元、15,927,761元,並分別約定借款到期日為119年6月17日、124年3月17日、106年3月18日、106年3月18日、106年3月18日、106年4月22日、106年4月25日,利息則均按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分別加碼年息1.1%、1.1%、1.7%、1.7%、1.7%、1.7%、1.7%符動計算,並分段按月付息及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本金或利息未按期清償,即視為全部到期,並喪失期限利益,除本金部分應按借款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並自逾期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宇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上開7筆借款分別僅繳息至105年12月16日、105年12月16日、105年12月17日、105年12月17日、105年12月17日、105年12月23日、105年12月26日,依約定上開7筆借款即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履次催繳,惟仍未償還,尚有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受清償。

(二)被告宇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又邀同被告鄭翰鴻、郭繼汾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外銷貸款契約,就被告宇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貸款額度美金300萬元為限額,與債務人即被告宇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連帶償還責任。嗣被告宇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先後於105年9月8日、105年9月8日、105年9月9日、105年9月9日、105年9月30日、105年9月30日、105年12月30日分別向原告借款美金11萬元、12萬元、12萬元、75萬元、795,000元、637,000元、468,000元,並分別約定借款到期日為106年3月4日、106年3月1日、106年3月4日、106年3月1日、106年3月5日、106年3月4日、106年4月27日,利息則均按LIBOR加碼年息1%再除以0.946與同天期TAIFX3 OFFER RATE加碼年息0.8%再除以0.946,比較二者孰高計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本金或利息未按期清償,亦視為全部到期,並喪失期限利益,除本金部分應按借款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並自逾期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宇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上開7筆借款亦分別僅繳息至106年1月7日、106年1月7日、106年1月8日、106年1月8日、105年12月29日、105年12月29日、105年12月29日,依約定上開7筆借款亦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履次催繳,惟仍未償還,尚有如附表二所示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受清償。

(三)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宇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鄭翰鴻、郭繼汾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牌告匯率查詢表、變更借據契約、開發國內即期信用狀契約書、外銷貸款契約、連帶保證書、外幣放款歸戶資料查詢單、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各1紙及借據2紙、本票5紙、授信動用申請書(兼代借款憑證)5紙、外銷貸款動用申請書7紙、授信約定書3紙等為證,而被告宇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鄭翰鴻、郭繼汾既均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主張,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一、二即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育瑜附表一:

┌───────┬─────────┬────────────────┐│本金(新臺幣)│利息 │違約金 │├───────┼─────────┼────────────────┤│12,580,420元 │自105年12月17日起 │自106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 ││ │2.19%計算 │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 ││ │ │之20計算 │├───────┼─────────┼────────────────┤│19,000,000元 │自105年12月17日起 │自106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至106年3月17日止按│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 ││ │年息1.59%計算;自 │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 ││ │106年3月18日起清償│之20計算 ││ │日止,按年息2.19% │ ││ │計算 │ │├───────┼─────────┼────────────────┤│5,000,000元 │自105年12月18日起 │自106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 ││ │2.79%計算 │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 ││ │ │之20計算 │├───────┼─────────┼────────────────┤│5,000,000元 │自105年12月18日起 │自106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 ││ │2.79%計算 │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 ││ │ │之20計算 │├───────┼─────────┼────────────────┤│19,000,000元 │自105年12月18日起 │自106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 ││ │2.79%計算 │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 ││ │ │之20計算 │├───────┼─────────┼────────────────┤│3,913,386元 │自105年12月24日起 │自106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 ││ │2.79%計算 │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 ││ │ │之20計算 │├───────┼─────────┼────────────────┤│15,927,761元 │自105年12月27日起 │自106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 ││ │2.79%計算 │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 ││ │ │之20計算 │├───────┼─────────┴────────────────┤│合計: │ ││80,421,567元 │ │└───────┴──────────────────────────┘附表二:

┌───────┬─────────┬────────────────┐│本金(美金) │利息 │違約金 │├───────┼─────────┼────────────────┤│110,000元 │自106年1月8日起至 │自106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清償日止,按年息 │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逾││ │2.3611%計算 │期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 ││ │ │20計算 │├───────┼─────────┼────────────────┤│120,000元 │自106年1月8日起至 │自106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清償日止,按年息 │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逾││ │2.3611%計算 │期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 ││ │ │20計算 │├───────┼─────────┼────────────────┤│120,000元 │自106年1月9日起至 │自106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清償日止,按年息 │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逾││ │2.3623%計算 │期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 ││ │ │20計算 │├───────┼─────────┼────────────────┤│750,000元 │自106年1月9日起至 │自106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清償日止,按年息 │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逾││ │2.3623%計算 │期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 ││ │ │20計算 │├───────┼─────────┼────────────────┤│795,000元 │自105年12月30日起 │自106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 ││ │2.3655%計算 │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 ││ │ │之20計算 │├───────┼─────────┼────────────────┤│637,000元 │自105年12月30日起 │自106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 ││ │2.3655%計算 │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 ││ │ │之20計算 │├───────┼─────────┼────────────────┤│468,000元 │自105年12月30日起 │自106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 ││ │2.9400%計算 │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 ││ │ │之20計算 │├───────┼─────────┴────────────────┤│合計: │ ││3,000,000元 │ │└───────┴──────────────────────────┘

裁判日期:2017-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