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2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42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訴訟代理人 趙志偉被 告 翔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蔣清明即伍蔣清明人被 告 伍必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8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裁判日期:2017-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