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61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訴訟代理人 林大權被 告 晶美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謙敏被 告 何素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2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