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簡調字第490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葉秀鑾即劉阿星之繼承人
劉淦維即劉阿星之繼承人劉縉帟即劉阿星之繼承人劉暢晟即劉阿星之繼承人劉晏茹即劉阿星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劉哲仁等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按原告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爰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又本件強制執行事件之債權人僅有劉哲仁1 人,原告究係對何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部分,亦應補正;又本件未見原告訴訟代理人劉暢晟之委任狀,若確係受全體原告委任,亦應補正;以上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