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竹簡字第214號原 告 藍如瑛
黃怡霖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義權律師被 告 羅俊光訴訟代理人 羅千婷 住○○市○道○路0段000○0號4樓之1
許明翹 住○○市○道○路0段000○0號0樓之0
陳宣融被 告 許純禎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邦繡律師複 代理人 陳彥仰律師被 告 創世紀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群秀
劉宗安陳志東上列當事人間修繕房屋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判決第15頁第14行「原告羅俊光」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黃怡霖」;關於判決第16頁第10行、第12行「被告被告羅俊光」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羅俊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