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簡字第358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被 告 徐健尉
徐啓國徐呈銘徐世貴徐金芬徐**徐**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徐**、徐**之真正姓名,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通知原告應於收受通知翌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徐**、徐**之真實姓名,該通知已於民國107年9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仍未予補正,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