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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竹簡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簡字第88號原 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姜貴昌訴訟代理人 吳采昱被 告 KANSUE PIYA(品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8 月16日上午9 時25分,在新竹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裁判案由:償還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8-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