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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竹小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小字第147號原 告 建祥靜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趙素靜訴訟代理人 郭鎮宇被 告 徐美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740 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之存否,應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68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以趙素靜為其法定代理人,代表原告為訴訟行為,然查被告業已於民國107 年8 月17日向本院提起訴請確認:

建祥靜居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建祥管委員)於106 年1 月20日召集106 年度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確認建祥管委員管理權不存在,由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740 號民事事件繫屬在案,此有被告在本件簡易程序提出反訴狀為憑,嗣經本院查詢被告確於107 年8 月17日在普通庭起訴無訛。

參之趙素靜係依上開決議經選任為106 年度第一次管理委員後,始具備於106 年1 月20日之管理委員會臨時會議中經推選為主任委員之資格,則趙素靜於本案中有無代表原告為訴訟行為,乃以另案訴訟標的即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是否無效為先決問題,為避免裁判矛盾及訴訟經濟,本院認於前開事件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新竹簡易庭(新竹市○區○○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裁判日期:2018-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