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小字第191號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訴訟代理人 郭思妘被 告 李岳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7 月26日上午9 時18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小字第191號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訴訟代理人 郭思妘被 告 李岳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7 月26日上午9 時18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