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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竹小字第 1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小字第191號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訴訟代理人 郭思妘被 告 李岳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7 月26日上午9 時18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裁判日期:2018-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