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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竹小字第 192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竹小字第192號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訴訟代理人 郭思妘被 告 郭德樹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月2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6 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2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新竹簡易庭(新竹市○區○○路○○○ 號)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裁判日期:2018-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