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竹小字第253號原 告 游皓宇被 告 薛吳素卿訴訟代理人 李雯琪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參拾肆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於107 年1 月31日租約屆滿日遷還房屋及交付鑰匙與被告,被告尚未返還押租金新臺幣(下同)57,000元予原告,嗣被告扣除原告積欠之水費1,591 元、瓦斯費288 元、電費2,587 元,尚有52,534元未返還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可信為真實。惟被告主張原告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不當使用系爭房屋,造成系爭房屋內之各項設備、物品均有程度不一之損壞或髒污,被告必須另行僱工修繕、清潔,核估已支出或將支出之費用高達7 萬餘元,原告所繳之押租金,猶不足以負擔等語。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主張權利發生者,應就該權利發生之實體法上規定之特別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而所謂押租保證金,在性質上係供擔保承租人租金給付及租賃關係履行所用,故租賃關係終止時,出租人負有返還押租保證金之義務,且若承租人於租賃契約終止前,存有租金未為給付或因租賃關係所生之損害賠償債務者,出租人固可本於押租保證金之擔保性質,主張將押租保證金抵扣未給付之租金及損害賠償債務,惟出租人對其主張扣抵乙事,應舉證證明承租人確有積欠租金或損害賠償債務發生之事實,始具備得使用押租保證金抵扣之權利。本件被告以系爭房屋之衛浴、廚具、電器、鐵門等物品髒污、毀壞為由,主張以押租金抵扣,惟為原告所否認,自應由被告就系爭房屋、家具受有損害及損害為原告所致之事實及相關清潔費應由原告負擔,負舉證責任。茲就被告主張抵銷之各項是否有理由,分論如下:
1.清潔費16,000元及粉刷費10,000元部分:從被告提出原告搬離系爭房屋後之損害狀況照片,浴室設備髒污、泛黃、廚房油污遍佈、天花板滿佈煙垢、牆壁斑駁,然此顯與刻意製造垃圾或髒亂之情形不符,縱使被告所提出弘業清潔有限公司所開具內容為「一至四樓房間及公設清潔9,000 元、浴櫃清潔擦拭6,000 元、一樓廚房清潔擦拭1,000 元,共計16,000元」收據明細1 紙,亦僅可看出原告返還系爭房屋後,被告有委請清潔公司打掃清潔屋內、浴櫃及廚房的清潔擦拭,此至多僅能認定原告搬離之前並未特意加以清潔,且衡情原告使用系爭房屋,若合於一般使用,返還房屋時其油漆色澤本來即不可能有同新屋一般之情形,難認原告有何故意或過失製造垃圾或髒亂侵害被告權利之情事,再者,兩造並未約定原告交還系爭租賃標的物時應清潔至何等程度,要難認原告搬離時未特別清潔系爭房屋即認其有何違約或侵權行為,是被告此部分抗辯,並不可採。
2.大門修繕費7,000 元及2 、3 樓(浴櫃發泡板)35,000元部分:
被告主張不銹鋼鐵門變形無法關閉、浴櫃發泡板發霉、水垢、門板角生鏽關不上等情,原告否認有此損害,而原告指出被告提出鐵門受損照片有拍到鐵門上方有突起物是一個鐵板,鐵門在正常開關就會撞到,才導致鐵門會撞到凹陷,而原告主張浴廁很潮濕無對外窗戶,水垢和發霉是自然耗損,被告亦承認廁所的污垢是經年累月沒有清潔所造成的,尚難認原告故意破壞情形,再者,依兩造簽訂之租約第5 條約定「…房屋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即被告)負責修理。」被告所指鐵門凹陷及浴櫃發泡板發霉部分,因係正常使用情況下即會有自然耗損情形,本應由被告負責修繕,是被告此部分主張抵銷部分,並無理由。
二、綜上所述,被告前開抵銷抗辯均無理由,則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押租金,扣除原告所積欠被告之水費1,591 元、瓦斯費28
8 元、電費2,587 元,尚積欠原告之52,534元,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新竹簡易庭(新竹市○區○○路○○○ 號)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